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發文字號:桃院永民仁96年度訴字第666號 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鄭紹永、被告黃玉娥之判決正本一件。 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 條。 公告事項: 一、本案是96年度訴字第666 號李豪作與鄭瑞浴等間分割共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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